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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发布人:工程中心发表时间:2018-12-24点击:

武政规〔201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加快武汉科教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变,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中心城市,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技术创新强、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广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逐步壮大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完善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力争建成1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力争获批1—2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培养10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800亿元,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从2017年起,在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市级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通过技术市场交易的科技成果的进一步转化应用,培养产业创新创业主体和后备力量。

(二)建立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汇交与发布机制。围绕有机更新的“迭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市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各种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平台共同参与的合作交流机制。聚焦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大线下项目路演、项目对接活动力度,完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有效需求信息。

(三)深入推进国家关于职务科技成果“三权”(处置权、收益权、所有权)改革的相关法规政策落地。鼓励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国家、省、市成果转化政策出台配套措施,支持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市场化、机制灵活的技术转移专业机构,支持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各中试基地、检验检测、数据平台的开放共享,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开展校地、校企、企企之间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实现科技成果的就地转化。

(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职务发明人(含发明人团队) 之间通过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对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职务发明人就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签订协议,可按照不低于37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

(五)落实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跟踪和年报制度。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每年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4月30日前向市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报备。

(六)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示范机构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加强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建设,鼓励科技成果评估机构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提供服务。支持在我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其为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七)加强技术市场能力建设。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实现全市登记站点合理布局。强化考核管理,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境内技术,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一批技术经纪机构,推动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鼓励和规范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对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辖区内的技术转移机构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的,根据培训绩效给予补助。技术经纪人可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获得现金、股份等奖励和报酬。

(十)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在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对武汉地区主持获得国家科技奖的单位,根据获奖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武汉地区就地转化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转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